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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004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爱华申请执行陆强、郏兆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陆强,郏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488-2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陆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被执行人郏兆安,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立仓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该案原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4)蒙民一初字第0103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陆强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六里安置小区西区8号楼404室、17号楼204室、22号楼403室房屋三套。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陆强自愿将上述被查封的房产作价每平方米4000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将陆强的上述被查封房产中的西区8号楼404室(120㎡)按每平方米4000元作价48万元抵付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陆强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六里安置小区西区8号楼404室作价48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抵付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生效时起转移给承受人张爱华。二、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辰审判员 周梅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附有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