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3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