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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3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为1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