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罗志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585号原告周萍,女,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曾莉佳,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鑫森,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宇,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凤云,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059-4。负责人陈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萍诉被告罗志宇、刘凤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黎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