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青恩诉被告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仇正财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青恩,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仇正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赵青恩,男,汉族,现年35岁,汉族,宕昌县。被告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宕昌县城关镇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树钰,系该社主任。被告仇正财,男,汉族,现年39岁,汉族,宕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恩诉被告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仇正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青恩承担。审判员 董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