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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天成��告张慧静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天成,张慧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王天成,现住扶余市。法定代理人王亚密(系申请人姑姑),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张慧静,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王天成要求宣告张慧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母张慧静200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王建国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没有劳���能力。现申请人随姑姑王亚密生活,照顾至今。现申请人申请依法宣告母亲张慧静为失踪人。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1、常驻人口登记卡一枚。证实申请人的自然情况。2、扶余市公安局更新派出所、扶余市更新乡人民政府、扶余市更新乡胡家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系申请人母亲,其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王建国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3、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一份。证实王亚密为申请人王天成的监护人,申请人随其生活。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慧静,女,1980年4月10日生,朝鲜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住址扶余市更新乡胡家村,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张慧静于2001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王建国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劳��能力。现申请人王天成随姑姑王亚密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24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慧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慧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慧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慧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宏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