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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华与左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755号原告:赵华,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左徐波,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刘集镇沟拐村腰庄组,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清怡雅阁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3403231977********。本院受理原告赵华诉被告左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