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互联极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互联极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深圳市互联极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某。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互联极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互联极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4325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300元。审 判 长 李洁莹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思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