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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侯树仁与王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树仁,王永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侯树仁,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告王永强,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原告侯树仁诉被告王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后自行调解,被告把房款已支付原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树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273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德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