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天荣与王学峰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王天荣,男,住柘城县。被告王学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荣诉被告王学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荣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天荣负担。审 判 长 宋 静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