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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天荣与王学峰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王天荣,男,住柘城县。被告王学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荣诉被告王学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荣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天荣负担。审 判 长  宋 静人民陪审员  邬丙奇人民陪审员  位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