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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付国喜与上蔡县玖运砼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上蔡县某某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30号原告付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上蔡县上和路。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上蔡县某某砼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9元减半收取32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