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恢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丁某某与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建大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抚养费每月350元。本案在执行中,丁某某已给付丁某某抚养费21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建大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