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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丁某某。丁某某与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建大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抚养费每月350元。本案在执行中,丁某某已给付丁某某抚养费21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建大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