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朋围与蒋雄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朋围,蒋雄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蒋朋围,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蒋雄应,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蒋朋围诉被告蒋雄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朋围以其涉嫌相关刑事犯罪尚未结案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朋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朋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免收。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曹 飞人民陪审员 施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