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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妙琴与鲍慧玲、赵景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妙琴,鲍慧玲,赵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章妙琴,户住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鹤溪中路13号301室。被执行人鲍慧玲。被执行人赵景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妙琴与被执行人鲍慧玲、赵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鲍慧玲、赵景成的房屋已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证据。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妙琴发现被执行人鲍慧玲、赵景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