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轩红卫与王连中、谢香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红卫,王连中,谢香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轩红卫,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中,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谢香枝,女,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轩红卫与被告王连中、谢香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红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连中、谢香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轩红卫诉称,2012年6月30日,二被告租住原告位于上蔡县××办事处××中段凤凰沟南××房屋××栋,租期至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20日,被告提出购买原告的房屋,并向原告支付5万元定金。2015年2月23日,被告王连中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房款于2015年3月10日交清,如不交清,5万元定金作废。现二被告即不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又拒不搬出原告房屋。为此诉至法院,一、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二被告所交定金5万元归原告所有。二、要求二被告迁出原告的房屋并支付租金2000元。被告王连中、谢香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原告轩红卫与被告谢香枝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内容:1、甲方提供出租给乙方房屋一套,包括:水,电,太阳能,卫生间设施。2、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凭自愿原则,履行此合同。3、租期为一年,租金为伍千元人民币,合同生效后一次交清。4、乙方在租用期间可以增加空调、有线电视线路,油烟机等设施,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处理所增加设备……6、乙方若不愿续合同,在合同到期前2月通知甲方,便与甲方早做处理……8、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9、租期自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甲方轩红卫、乙方谢香枝均在协议上签字。合同到期后应被告要求续租并交了相应租金。2014年12月份续租到期时,被告要求购买原告的房屋,双方发生纠纷,二被告一直推脱拒不给付购房款也不搬出房屋。为此形成本诉讼要求二被告搬出房屋,并支付2014年12月15日至起诉之日的租金2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租赁合同书、保证书、土地使用证、录音及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2012年6月30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是对于被告续租这一事实,在双方发生争议前原告也没有异议,所以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每年租金5000元,月租金417元计算,5个月为2085元,原告诉请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2000元,剩余租金原告没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之间现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且被告违约,因此原告可随时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合同,请求被告王连中、谢香枝搬出租赁原告的房屋。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确认其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交付5万元的定金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权利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连中、谢香枝于判决生效后起三日内搬出原告轩红卫的房屋。二、被告王连中、谢香枝于判决生效后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轩红卫租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