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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特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令维、曾百春与特克斯县万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维,曾百春,特克斯县万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特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曾令维。申请执行人曾百春。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维、曾百春与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特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曾令维、曾百春案款313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特克斯县万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37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特克斯县万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支付案款3139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30元及申请执行费370.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特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达木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