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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邓永全与张传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邓永全,男,生于1967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传均,男,生于1967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喻洪庆,男,生于1963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全、张传均与被告喻洪庆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永全、张传均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永全、张传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全、张传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邓永全、张传均负担。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