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以农与李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以农,李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26号申请执行人郑以农,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再兴,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干部,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以农与被执行人李再兴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以农要求被执行人李再兴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中,暂查没有被执行人李再兴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郑以农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