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裴润辉与劳祥鉴、劳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润辉,劳祥鉴,劳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裴润辉,农民。被执行人:劳祥鉴,农民。被执行人:劳振,农民。申请执行人裴润辉与被执行劳祥鉴、劳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224.3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5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辉伟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