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光霞供用热力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陶荣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桂芬,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光霞,住敦化市。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光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城市之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