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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振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中民初字第109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返还原物,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返还原物。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