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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53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石某,男。委托代理人马骏、曹青青,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