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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自生与陈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斌,张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斌,男,199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志恭、林种明,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自生,男,1986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文斌因与被上诉人张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5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陈文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文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陈文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郑金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