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施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716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本市江海中路891号。法定代表人季某,主任。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施某。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施某计划生育纠纷一案,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启计征决字(2011)9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张某、施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16752元,逾期则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752元,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启计征决字(2011)9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