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港与赵士德、赵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港,赵士德,赵清华,赵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魏港。被执行人:赵士德。被执行人:赵清华。被执行人:赵国丰。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审结,该案(2014)寿城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清华名下鲁V×××××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魏 琨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