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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魏港与赵士德、赵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港,赵士德,赵清华,赵国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574号申请执行人:魏港。被执行人:赵士德。被执行人:赵清华。被执行人:赵国丰。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审结,该案(2014)寿城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清华名下鲁V×××××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魏 琨执行员  赵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