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少章与张清、欧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少章,张清,欧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许少章,经商。委托代理人王清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清(曾用名张青),男,18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自由职业,住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号。身份证号码4221031967********。被告欧冬梅(曾用名欧东梅),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西湖中学教师,住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身份证号码4211011971********。原告许少章诉被告张清、欧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少章诉称,被告张清因做麻料土石方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多次找原告要求借款,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55.5万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5.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许少章向本院所提交的证据借支单及转账凭证均证明黄冈市华晟人力资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市环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借资金,而非许少章个人出借,故许少章作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因此,本院依法应驳回原告许少章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少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退还原告许少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金海人民陪审员 赵 杰审 判 员 李宝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