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鹏英与傅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英,傅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11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英。被执行人:傅立平。申请执行人王鹏英与被执行人傅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百元,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