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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恢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刘景尧、刘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刘景尧,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负责人夏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景尧。被执行人刘丽。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景尧、刘丽借款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已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860208.46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刘景尧名下位于青岛市开发区武夷山路158栋4单元15楼1502号房屋折抵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