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1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5日9时17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鄂A×××××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区新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滠口街十里棚村万家咀路段时,因超速超载行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撞倒,造成吴某受伤。吴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吴某系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胸腔脏器严重损伤破裂大失血休克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及时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愿调解,被告人刘某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金额之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