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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薛发波与张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法波,张东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91号原告薛法波,男,1978年12月24日生。被告张东军,男。原告薛法波诉被告张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该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法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薛法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修林审判员  王节恒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