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魏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867号原告魏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