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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曾和刚、王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家住内江市东兴区。2006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6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6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东兴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江市市中区,家住内江市市中区。2015年6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归案,6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守所。辩护人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郭怀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租住李富兰位于我区西胜路鑫盛苑A区35号的门面房。次日被告人曾某某的朋友蔡某以1000元的租金为曾某某从王某处转租二楼的一间卧室。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在该租住房卧室容留吴某、“春春”、“夏夏”吸食毒品。201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在该租住房卧室容留黄某、吴某、王某吸食毒品。2015年6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在该租住房客厅容留吴林吸食毒品。2015年6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该租住房卧室容留黄某、王某某、“胖娃”、王某吸食毒品。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该租住房卧室容留黄某、“胖娃”、王某某、李某吸食毒品。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某某、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没有营利等从轻情节,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以1500元每月的价格租住李富兰位于东兴区西胜路鑫盛苑A区35号的门面房,租期至2016年4月24日。次日被告人曾某某的朋友蔡某以1000元的租金为曾某某从王某处转租二楼的卧室一间。1、2015年4月24日24时许,被告人王某���其上述租住房的卧室内,容留吴某等人吸食毒品。2、201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上述租住房的卧室内,容留黄某、吴某、王某吸食毒品。3、2015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王某在其上述租住房的客厅内,容留吴某吸食毒品。4、2015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上述租住房的卧室内,容留黄某、王某某、王某等人吸食毒品。5、2015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上述租住房的卧室内,容留黄某、王某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了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吴某、刘某某、李某、黄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中一次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王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 华审 判 员  黄川江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