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攀与马飞飞、张子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攀,马飞飞,张子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33号原告周攀,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闪梦梦,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飞飞,女,1986年7月19日生,回族。被告张子强,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原告周攀与被告马飞飞、张子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巍巍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马三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