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骆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永虎,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