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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骆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49号原告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永虎,宁阳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