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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宝峰与金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峰,金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503-1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峰,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住济南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金纯,男,1988年4月21日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宝峰与被执行人金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