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种龙与梁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种龙,梁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黄种龙,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梁海明,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种龙与被执行人梁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202421元及经济损失。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