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1221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伟。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荣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