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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1221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伟。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荣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