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毅与周睿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毅,周睿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904号申请执行人夏毅,居民。被执行人周睿笙,居民。申请执行人夏毅与被执行人周睿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4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睿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毅借款2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万元、5万元,分别自2013年3月1日、4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照2%月利率计付;以本金25万元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以本金20万元,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均按照2%月利率计付,并从中扣减10878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睿笙负担。被执行人周睿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房产土地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土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32600元,本案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9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