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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执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双爱与钟世群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双爱,钟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1491号申请执行人吕双爱,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钟世群,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双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33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5)成郫执字第1492号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钟世群。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5)成郫执字第1492号案件并入本案并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成郫执字第1492号并入(2015)成郫执字第1491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