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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步辉与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步辉,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52号原告黄步辉,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程承包员,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胡朝能、黄仁燕,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锋,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程承包员,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黄步辉与被告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美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步辉的委托代理人胡朝能及被告陈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步辉诉称,原告黄步辉和被告陈锋都是福建省永泰县人,双方长期在龙岩市新罗区生活和工作。2014年9月1日,被告陈锋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月利率按3%计算;林渊青对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2月28日,被告陈锋确认:截止2015年2月28日欠原告借款本息575000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75000元;被告陈锋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清偿全部欠款;如逾期,被告陈锋承诺原告包括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求偿费用等。但时至今日被告也未偿还过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陈锋向原告黄步辉偿还截止2015年2月28日尚欠借款本息575000元。2、被告陈锋向原告黄步辉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起至被告偿还借款之日止、以5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3、被告陈锋向原告黄步辉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被告陈锋辩称,本案借款来源于2012年的借款30万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原告付款当天扣除3万元作为3个月的利息,被告实际收到27.3万元。借款后,被告支付二次利息,未支付之后的利息。2014年9月1日,被告就原借款与尚欠的利息累计50万元重新立下借条一张。被告同意归还借款5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陈锋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黄步辉借款30万元,原告黄步辉扣下27000元作为三个月的利息后给付被告陈锋273000元。之后,被告陈锋没有支付利息,并陆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1日,被告就之前的借款重新立下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款50万元(含2012年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月利率3%;借款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还息的,除借款本金额月息按3%计算外,其欠息部分另按月息的5%计算直至借款还清所借本息止。案外人林渊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被告陈锋没有还本付息。2015年2月28日,被告陈锋就尚欠的借款本息出具借款确认一份。确认书载明截止2015年2月28日,被告陈锋尚欠原告575000元,其中本金50万元,利息75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还清欠款。如逾期还款,按月利率5%给付利息;被告还应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约定期限届满,被告陈锋没有还本付息。故原告黄步辉委托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被告。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向原告黄步辉收取律师费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步辉提供的借条、借款确认单、案件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锋向原告黄步辉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锋没有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借款50万元含第一借款30万元,该30万元已先扣27000元,原告主张的借款50万元应按实际借款金额认定为47.3万元。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3%高于法律保护范围,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锋应支付的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黄步辉要求被告陈锋归还75000元系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锋主张借款为30万元,其他20万元系2012年借款30万元的利息计入本金,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约定如产生诉讼,被告陈锋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现原告黄步辉要求被告陈锋支付律师费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步辉借款47.3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借款47.3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陈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步辉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黄步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为5035元,由原告黄步辉负担700元,被告陈锋负担4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附注: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二、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