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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1申请执行人瞿小军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小军,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830号申请执行人瞿小军,男。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瞿小军与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4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在我院涉及案件较多均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18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庆安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