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军与袁献花、李应举、胡留根、闫花、韩桂霞、胡洪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朱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诉被告袁献花、李应举、胡留根、闫花、韩桂霞、胡洪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军负担。审判员 魏 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红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