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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与林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林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423号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芹,女,汉族,系该单位员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赵兴阳,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林扬,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扬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