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兰祖坤与罗自刚、梁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祖坤,罗自刚,梁梅,潘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兰祖坤。被执行人罗自刚。被执行人梁梅。被执行人潘雪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兰祖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了冻结,并在本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兰祖坤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春审判员 蔡 恺审判员 周国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