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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调确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长杰与滕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杰,滕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调确字第354号申请人张长杰。申请人滕春忠。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长杰与申请人滕春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长杰与申请人滕春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7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滕春忠应归还申请人张长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尚欠利息3000元,该款于2015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6年8月1日前支付利息3000元。二、若申请人滕春忠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滕春忠应支付申请人张长杰自2013年2月8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申请人张长杰有权就申请人滕春忠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