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74号原告关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2月17日在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日生女孩关某甲。婚后感情尚好,因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不睦,常发生矛盾,被告与原告父母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被告陈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孩子尚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7年12月17日在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日生女孩关屹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