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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甫悦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甫悦,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069号原告陈甫悦,男,1936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文江,男。委托代理人穆秀珍,女。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十渡村。法定代表人许金涛,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大庆,男。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甫悦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渡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甫悦诉称:原告的同胞兄弟陈甫才在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王老铺村原有建筑面积32.6平方米的南房1间。2007年5月8日,被告在未办理拆迁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强制拆除了陈甫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王老铺村的1间南房。被告非法拆除陈甫才的房屋后,公然违反法律的规定,拒不给陈甫才区位补偿款等合理损失,拒不履行给付陈甫才新建宅院的口头承诺。被告的行为在构成非法野蛮拆除的同时,严重侵犯了陈甫才的生存权利。2014年1月18日,陈甫才因病去世。陈甫才去世后因其无配偶、父母、子女,且仅有我一个同胞亲属,故我理应作为陈甫才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陈甫才的全部遗产权利。为了维护陈甫才及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进京上访求助,现按照有关单位的答复,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区位补偿款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陈甫才与十渡镇政府于2007年5月8日所签订的六石路拆迁通知书,已经就拆迁房屋面积、房屋拆迁补偿款数额做了明确约定,且该拆迁已经实际履行,该拆迁通知书中并未提及区位补偿款及新建宅院的问题。陈甫才已经于2014年1月18日去世,陈甫才去世前对涉案房屋已经进行了处分,现陈甫悦以陈甫才继承人的身份要求镇政府给付原告区位补偿款,陈甫悦与该房屋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故陈甫悦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另,原告曾就同一标的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终审作出(2015)二中民终字第08362号民事裁定书,故原告此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甫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