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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远明与被告尹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明,尹连祥,朱青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王远明,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尹连祥,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朱青益,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远明与被告尹连祥、朱青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远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王远明负担。审 判 员  赵紫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