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诉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苏州杰立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杰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诉初字第0005号起诉人苏州杰立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人苏州杰立商贸有限公司因与徐涛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9月8日作出宜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8号仲裁裁决书。苏州杰立商贸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邮寄民事诉状等材料,并提供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特快专递复印件一份,载明收件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仲裁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现苏州杰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本院不予受理。经释明,苏州杰立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前来退回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州杰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骆叶香审判员 江初俊审判员 张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