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崔维田与姜先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田,姜先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09号原告:崔维田。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被告:姜先法。原告崔维田与被告姜先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相入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先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维田诉称,2013年2月9日,经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被告姜先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崔维田自2012年农历8月份至2013年春节前,为被告姜先法在北京承包的别墅工程提供钢筋、混凝土、木工等方面的劳务。双方于2013年2月9日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载明:“欠条今欠崔维田现金: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正欠款人:姜先法2013年2月9日”。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出具欠条,系对劳务费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给付欠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支持。姜先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先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崔维田给付劳务费10万元,并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姜先法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被告给付劳务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朱 江代理审判员 陈海珊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梦青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法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