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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商特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诉赵虎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赵虎,蔡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特字第0003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山南路64号。负责人肖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思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韩亮,该行员工。被申请人赵虎。被申请人蔡培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宿迁分行)与被申请人赵虎、蔡培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邮储银行宿迁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10月,赵虎、蔡培培向我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我行于2014年10月23日与赵虎、蔡培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我行向赵虎、蔡培培提供500000元整的借款额度。同日,我行与被申请人赵虎、蔡培培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乐府兰庭A6-1-801A室房屋抵押给我行,用于担保《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以及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2014年10月25日,我行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5日,年利率8.1%,违约利率12.15%,还款方式按约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日,被申请人以进购家电的名义向我行再次申请支用剩余借款额度200000元。我行同意并于当日发放20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5日,年利率8.1%,违约利率12.15%,还款方式按约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后被申请人未偿还欠款,现请求:1、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赵虎、蔡培培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乐府兰庭A6-1-801A室房屋用于优先清偿贷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罚息17053.62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5年8月27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1、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证明赵虎、蔡培培(借款人)与申请人(贷款人)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500000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156个月,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27年10月23日;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上浮35%执行,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执行固定利率,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倍;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2、放款单、贷款借据各两份:证明申请人邮储银行宿迁分行于2014年10月25日向赵虎发放贷款共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5日,年利率8.1%,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四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两份,证明蔡培培与赵虎系夫妻关系,蔡培培同意对全部5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他项权证,证明被申请人赵虎、蔡培培以其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乐府兰庭A6-1-801A室房屋为上述借款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7752,他项权证号: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40204**号),权利价值为7402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真实有效。现债务人已逾期还款,申请人邮储银行宿迁分行请求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申请人对于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申请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应以他项权证上记载的债权数额为准,即740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行对赵虎、蔡培培享有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7053.62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8月27日,2015年8月28日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及诉讼费80元;二、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赵虎、蔡培培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乐府兰庭A6-1-801A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7752,他项权证号:宿房他证宿城字第140204**号,权利价值740200元),以清偿上述债务。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